青海启动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来源:(i自然全媒体) 时间: 2020-04-03 点击:1283 点赞:0

3月30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全省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部署会,提出以黄河流域露天矿山集中开采区、生态功能脆弱区,以及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左右岸、重要交通干线沿线为重点区域开展生态修复,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工程治理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复已损毁的土地资源,提升历史遗留矿山与周边地形地貌景观的和谐度,提升项目实施区域受益人群满意度。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专门印发《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青海省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系统整治、整体推进”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实施生态修复项目。

2020年3月~4月为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阶段。各项目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期完成项目设计单位选定、施工图设计编制审批,同时做好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投标准备工作。

2020年5月~10月为工程招标与实施阶段。各项目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5月30日前完成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投标工作,10月底前完成项目主体治理工程。

2020年11月~2021年6月为检查验收与评估阶段。以2021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为工作目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扎实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验收实行“一查两验”,即竣工自查、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生态修复工作坚持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助力脱贫攻坚。在西宁、海东、海南、黄南、玉树和果洛6个市(州)设立43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总面积1031.52公顷,总投资1.26亿元。

为做好生态修复工作,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五方面具体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把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协作、综合施策,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推进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验收工作,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沟通衔接,按时报送情况。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沟通与衔接,及时掌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上月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施工计划,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每月10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上月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施工计划,年底前上报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抓好督查督办,严格检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加强项目设计审批、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市(州)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实行督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不少于2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环境、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形成书面意见,责成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

压实工作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州),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资金配套足额落实到位并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地区,将在安排项目时予以倾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擅自变更设计或预算、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涉嫌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建设成效。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按季度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填报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实施进度等情况。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项目整体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记者:康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