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能源法需靠创新模式推动,这四种可能值得关注
来源:(能源评论) 时间: 2020-06-23 点击:1535 点赞:0

在日前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召开的针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在线座谈会上,多名资深能源法专家就能源法顶层设计、制度框架等话题发表见解。《能源评论》作为支持媒体应邀参会,并就重点问题对部分专家进行了独家采访。

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经前后两轮征求意见,延宕十余年至今尚未出台。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原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副司长(巡视员)石少华看来,没有搞不出来的法律,一个法律能不能出来,取决于以下要素,一是必要性和紧迫性,即立法有没有形成国家意志;二是立法者对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宗旨、制度设计等顶层设计是否形成多数人能接受的共识;三是取决于国家立法机关,以及能源主管部门对立法认识的深度、高度、力度和决心。

有专家指出,尽管能源法十余年来曾两度公布征求意见,但并不意味着能源法将立即出台。据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巡视员宋燕妮介绍,在立法规划层面,能源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列在第二类项目之中,排位顺序29。能源法也是列入立法规划次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的一个立法项目。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能源法走完这一系列的程序,个人估计最快也需要两年。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肖国兴认为,在国务院的立法规划中,2017年以后再也没有见到过能源法列入进去。如果说没有纳入到立法的程序,本身的程序性、正当性就存在疑问,应当进一步加强程序正当性。

也有分析质疑,能源法更多是政策性、原则性规定,既未增加新的审批项目,也不调整现有的利益格局,为什么延宕多年未能出台?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员、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法律支持中心金融分部经理

万欣认为,这是由两对天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的。第一个矛盾是,能源法的基础性和综合性定位,与传统立法以问题为导向、要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间的矛盾。第二个矛盾是,能源法本身极强的政策性与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对于未来出路,他认为有四条:一是按照现在这样的立法模式和思路,继续追求最大公约数,可能再过十年也很难出台。二是出台能源政策法,搞一个如何让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性、战略性、纲领性的法律。三是出台能源安全法,以能源安全为主线,围绕能源战略规划、能源结构调整、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设施和管网安全、能源国际合作、能源产品技术出口的管制、能源形势预测预警展开,会更容易落实为规范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而且也符合目前整体的国家能源态势和需求。四是继续用现有的能源政策和规划进行调整。

由此看来,能源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似乎是要解决必要性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兴华表示,必须以更大的勇气来看待能源法起草工作面临的困难,开创一种新型领域立法模式也许是必走之路和可行之道。

面对能源这样一个具有多重内涵和外延、非常复杂的经济社会领域,传统立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立法工作的需求,这也是导致当前造成能源法立法困境的一个关键原因。文本的修改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前提是必须将立法必要性和方向性的问题搞清楚,否则,法律文本也修改不好。在开创新型领域立法模式工作思想的指导下,可以从基本法模式之创新、政策法模式之创新和制度法模式之创新的三个创新入手。

在她看来,能源法也许是以“一己之力”来应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诸多领域立法的困境。纵观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规划、计划,有多部类似立法,都处于这种困境。如果能源法能开创出一个领域立法的新模式,不仅会破解当前的困局,也会被载入史册。